近日,本所代理的投资者诉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香溢融通)证券虚假陈述案传捷报,宁波中院一审判决,被告香溢融通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香溢融通未提起上诉,本案终结,受损股民历经两年多的时间,终获赔付。
案情回溯
2020年6月6日,600830香溢融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称:2020年6月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
在处罚决定公告后,北京维京证券业务团队代表投资者向宁波中院起诉香溢融通。
根据判决书的内容,索赔条件为:在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买入香溢融通股票,并在2019年1月11日收盘仍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本案的诉讼时效届满至2023年6月5日,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拨打电话400-050-9688进行登记索赔。
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香溢融通公司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且在 2019 年 1 月 12 日香溢融通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当天公司股票价格跌幅近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年版)第十条的规定,现香溢融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故对其涉案情形不具有重大性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综上,香溢融通公司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具有重大性,构成虚假陈述行为。
关于受损投资者的差额损失认定,在本案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对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进行核定。
本所代理案件
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投资者与下列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
江苏阳光、恒宝股份、航天动力、桂东电力、岩石股份、ST星源、ST美盛、海量数据、生物谷、国投中鲁、合众思壮、泽达易盛、*ST必康、金字火腿、中公教育、江特电机、启迪环境、胜利精密、每日互动、安妮股份、昊华能源、康尼机电、利源精制、新动力、仁东控股、维维股份、上海电气、香溢融通、天海防务、中超控股、天娱数科、晋亿实业、广州浪奇、风华高科、粤传媒、沙钢股份、长园集团、中毅达、新纶新材、亚太药业、济南高新、抚顺特钢、ST起步、ST国安、北京文化、ST新研、ST獐子岛、ST天润、ST宏图、ST海投、ST海越、ST东洋、ST金正、ST瀚叶、ST柏龙、海航基础、海航控股、*ST奇信、*ST紫晶、*ST美尚、*ST瑞德、*ST蓝盾、ST大集、*ST中安、*ST星星、*ST节能、数知科技(退)、东方网力(退)、中天能源(退)、同济堂(退)、华讯方舟(退)、德奥航空(退)、众应互联(退)、乐视网(退)、龙力生物(退)、东海A退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
买入未在上述所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对于是否可以进行索赔,可以扫码添加企业微信或拨打400-050-9688,联系咨询。
投资者收到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赔偿款前,不需要支付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任何费用。
律师提示,投资者即使在索赔期间后(披露日或更正日后)卖出,或者在基准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是否亏损,目前是否持有所涉股票,均不影响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