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证券诉讼团队律师,2021年8月23日,受投资者委托,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嘉澳环保投资者的索赔立案材料。目前杭州中院的证券虚假陈述走示范判决的形式,需要在所有纸质材料中挑选作示范判决,其他批量案件需作类案处理请耐心等待。
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12月23日间买入嘉澳环保股票,且在2020年12月24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以向公司发起股东索赔。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关注公众号:“证券律师观察”,回复「嘉澳环保」获取股民维权报名链接;也可以添加企业微信或拨打电话13261457767进行咨询。
2020年12月23日,嘉澳环保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20946号)。2021年5月26日,嘉澳环保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
经证监会查明,嘉澳环保(603822)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将应合并未合并境外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根据业务实质对相关业务进行收入和成本的抵销处理,导致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决定对嘉澳环保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罚。
该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为2020年2月18日,揭露日为2020年12月24日。